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调整
| 索引号: | 015113227-202003-174286 | 主题分类: | 费金优惠政策 |
| 发布机构: | 昆明市财政局 | 发布日期: | 2020-03-09 10:59 |
| 名 称: |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调整 | ||
| 文号: | 关键字: | ||
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调整
为全面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,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这一当前最重要的工作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,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下发《关于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森林植被恢复费政策的通知》,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调整如下:
一、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,因生产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、药品而新增使用林地的,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;
二、受疫情影响,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企业,可以申请缓缴森林植被恢复费,待全省疫情解除后,3个月内补缴。